补缴养老金争议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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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淮安清江浦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1月28日  阅读量:11

基本案情

  原告朱某于2001年4月至2007年4月在被告淮安某养护中心担任机械设备修理工作。工作期间,被告为原告在2006年5月至同年12月正常缴纳社会保险金,其它时间均未依法缴纳。后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为其补缴在上班期间的养老金。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补缴养老金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法院裁定驳回原告朱某的起诉。

本案启示

  只有属于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法院才能够受理并且进行实质性的审理,最后依法作出裁判,否则将不予受理。即便进行了受理,也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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