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韩某于2019年9月16日进入被告深圳市某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从事保安工作,9月30日,被告发现原告身份证与实际不符,不符合招聘简章关于年龄的要求,遂通知原告离职。原告不服,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赔偿金等。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本案中,原告韩某入职时提供的身份证与实际不符,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被告据此通知原告韩某离职,并无不当。判决驳回原告韩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启示
诚实信用原则是用人单位、劳动者在订立、履行劳动合同中应当共同遵守的基本原则,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民事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