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虽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但与用人单位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后,又主张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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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与淮安某电器商贸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来源:淮安中院  添加时间:2024年01月28日  阅读量:6

基本案情

  马某到淮安某电器商贸公司上班,分别于2015年7月、2016年7月与电器商贸公司签订期限一年的劳动。2017年7月,马某又与电器商贸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工作期限为一年。2018年5月,马某申请辞职,随后提起仲裁、诉讼,要求电器商贸公司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裁判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则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本案中,马某虽符合上述规定中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但其与电器商贸公司已签订期限自2017年7月至2018年7月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马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劳动合同的签订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应当视为双方对劳动合同的期限协商一致。某电器商贸公司在此基础上与马某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未违反上述规定。据此,法院判决:驳回马某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虽然劳动者具备了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是劳动者却与公司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时应认定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系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劳动者只有提供证据以证明用人单位采取了欺诈、威胁等手段导致有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才能导致确认有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条款无效,在此基础上,才能主张未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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