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薪留职下岗内退人员可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二维码

扫描二维码分享阅读

——曾某与某农业科技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来源:淮安中院  添加时间:2024年01月28日  阅读量:37

基本案情

  曾某原系某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但因该单位属于财政定额补助的事业单位,其收入无法正常发放职工工资,一年只能发放1万元左右不等的生活费,曾某等多名职工外出自谋职业维持生存,但仍与该单位保持人事关系。

  2015年9月,曾某进入某农业科技公司工作,双方之间签订了《劳务雇佣合同》。2016年12月,曾某在工作中受伤,后曾某为确认工伤,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与某农业科技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结果

  虽然曾某与农业科技公司签订合同之后,曾某仍然与之前单位存在人事关系,但曾某既不为之前单位提供劳动,之前单位也不提供工作岗位,其发放的生活费很难满足曾某的生活需求,更难以为曾某提供职业保障和职业发展,更妄论为曾某的人格发展提供条件。而反向来看,农业科技公司为曾某提供工作岗位,曾某付出劳动,两者之间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一切特征,故应当认定农业科技公司与曾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据此,法院判决:曾某与农业科技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点评

  停薪留职下岗内退人员,原单位已难以维持劳动者的生存,在此情况下,劳动者至新单位工作,是行使其基本及天然的权利,并不违反法律限制性规定。另外,合同性质的认定不能仅凭合同名称而定,应当根据合同内容所涉法律关系,即合同双方当事人所设立权利义务内容确定合同的性质。

版权所有:智学劳动法

联系方式:18994012488

苏ICP备17031269号-1

本页面访问量:

×
提交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