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的建立以实际发生用工关系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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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与某建筑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来源:淮安中院  添加时间:2024年01月28日  阅读量:8

基本案情

  董某是一位注册建造师。2016年8月起其与某建筑公司一直签订聘用协议,约定建筑公司聘用董某担任二级建造师,每年协议使用费为2万元,公司为董某缴纳社保;董某无须每天到公司上班,只有需要其参加工程投标或亲临施工现场的,公司才提前通知董某到场。

  2017年8月,公司通知董某提前解除聘用关系。喻某不服,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按劳动法支付相关待遇。

裁判结果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则双方劳动关系成立。

  本案中,董某未为建筑公司提供劳动,也未接受建筑公司的劳动管理,建筑公司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也不适用于董某,因此双方之间不具有劳动关系的特征。据此,法院判决:驳回董某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劳动关系的确认,要综合考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了解双方之间是否实际发生用工关系。像本案这种情况属于单纯的证书有偿挂靠关系,而这种关系并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也扰乱了建筑行业的市场秩序,更不是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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