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置业公司与张某劳动争议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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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淮安中院  添加时间:2024年01月28日  阅读量:12

裁判摘要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 劳动者没有违法违纪以及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在合同期限届满前享有选择签订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而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的选择履行续订义务,用人单位不享有单方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用人单位不予续签并终止劳动合同的,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

基本案情

  2015年3月,张某到置业公司处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自2015年3月24日至2018年3月23日,后双方续签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8年3月24日至2021年3月23日。

  2021年3月19日,置业公司发出《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签通知书》,通知张某劳动合同期满即行终止不再续签,要求张娟娟于2021年3月24日前办理离职手续,公司将给予经济补偿金。后置业公司未向张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张某遂申请仲裁,置业公司不服仲裁委裁决,起诉至一审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在第二次劳动合同期满三十日前,书面告知劳动者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案中,置业公司与张某已签订了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张某亦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双方已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现置业公司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即行通知被告张某合同期满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并未明确提出解除事由,直接以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支付赔偿金,遂判令置业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及应发的扣留工资。置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与用人单位相比,劳动者处于相对弱势地位,过了劳动黄金期的劳动者的地位更加令人担忧,如果在诸如此类的特殊情形下,在劳动关系中完全奉行合同自由原则,将会导致大量实质不平等的消极社会后果的产生。

  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该条规定设定了用人单位的强制缔约义务,通过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设置避免用工关系的短期化,保证用工关系的稳定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没有违法违纪以及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只要劳动者提出续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续签合同,用人单位不予续签并终止劳动合同的,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强制缔约是实质平等的体现,用人单位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避免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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