丙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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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淮安中院  添加时间:2024年01月28日  阅读量:9

裁判要旨

  女职工依法享有的孕期产前检查、产假、哺乳期内的哺乳时间等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基本案情

  丙某于2019年年初至某公司从事客服工作,月工资为3500元。2020年9月底,丙某住院剖宫产生育一子,产假结束后因哺育孩子未再到某公司工作。某公司仅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向丙某支付了产假期间工资,双方协商未果后丙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女职工依法享有的孕期产前检查、产假、哺乳期内的哺乳时间等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某公司按照低于原告工作期间的工资标准支付丙某产假期间工资,违反法律规定,故法院判令某公司按丙某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标准支付丙某工资差额。

典型意义

  对女职工劳动权益的维护,解除女职工的后顾之忧,有利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法律层面针对女职工的劳动权益有着特殊的保护,女职工依法享有的孕期产前检查、产假、哺乳期内的哺乳时间等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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