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某驾校劳动争议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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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淮安中院  添加时间:2024年01月28日  阅读量:7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的,通知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会。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未通知工会的,则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刘某到某驾校处从事教练员工作。双方签订有《全日制劳动合同书》,在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下,还手写有:“违反《驾校教练员八不准》”、“被刑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2020年9月18日,某驾校以刘某违反驾校管理规定、收取学员钱财为由,决定于2020年9月18日解除刘某与驾校的一切关系。刘某对此不服,起诉至法院,要求驾校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860元。驾校以刘某违规事实清楚,且驾校并未成立工会组织为由抗辩其解除行为并不违法。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尽管驾校提供了证据证明刘某存在违反驾校规章制度向学员私自收取费用的情形,驾校也未建立工会组织,但驾校在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之前,并未通知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会,且在刘某某起诉前也未补正,属于解除劳动合同程序违法,故法院认定驾校的辞退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应当向刘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860元。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的,通知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会。”工会作为劳动者的群众性组织,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其最基本的使命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二十一条也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相类似的规定。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征求工会意见,用人单位未征求工会意见就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尽管劳动者确实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但是没有程序的正义就没有实体的正义,通知工会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必经程序。

  如果企业没有根据劳动合同法、工会法的要求履行通知工会的程序,则会导致工会对企业可能存在的违法、违规解除劳动合同失去了监督的机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必会招致危害。考虑到中国的现实国情,很多企业尤其是小企业并未建立工会,故应当通知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工会。

  同时,出于对用人单位现实处境的考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七条也规定了:“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即用人单位可在劳动者就解除劳动合同向法院起诉之前补正通知工会这一程序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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