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与某银行劳动争议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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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淮安中院  添加时间:2024年01月28日  阅读量:6

裁判要旨

  企业职工患病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的医疗期,对于超过医疗期又不能提供合理延期事由,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及企业内部规章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合理,无需再支付经济补偿。

基本案情

  2011年7月,陈某入职某银行。2018年9月10日,陈某请病假至同年9月24日。2019年2月28日,陈某又请病假至2019年8月31日。2019年9月1日,再次请病假至2020年2月29日。

  2020年4月,某银行书面通知陈某依法享有的9个月医疗期于2019年11月已到期,应当于2020年4月7日到单位原岗位报到上班,如申请调换岗位,应及时呈报。若不能按时到岗,也应提交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劳动能力等级的鉴定文件。

  陈某收到通知后仍未上班。2020年6月,银行向陈某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陈某收悉后,申请仲裁,要求银行支付其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共计100余万元。盱眙劳动仲裁委裁决某银行给付其经济补偿27373.4元,驳回其他仲裁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某银行基于陈某长期无正当事由旷工而解除劳动合同,该情形不符合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事由,但因银行同意按仲裁裁决履行给付义务,故判决某银行支付陈某经济补偿27373.4元并驳回了其他诉讼请求。

  陈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对于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三条明确规定,即按照职工实际工作年限及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综合确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应当予以遵循。

  对于超期仍不到岗的职工,用人单位依照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合规,无需支付经济补偿。此案旨在提示劳动者应依法、理性维权,避免产生不必要的诉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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