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与某能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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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淮安中院  添加时间:2024年01月28日  阅读量:8

裁判要旨

  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是对用人单位未履行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法定义务的一种惩罚性措施,立法目的在于督促用人单位规范用工。故而应考量双方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因,如用人单位履行了通知订立合同的义务,劳动者出于多种自身因素考虑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则无需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基本案情

  郭某原系某电气公司员工,因电气公司经营不善停产,郭某及某电气公司所有员工自2018年9月一直处于待岗状态。后经政府多方协调,由某电源公司以租赁某电气公司厂房及机器设备的方式开展生产经营,并同意接收此前某电气公司的待岗员工。

  2018年11月,原告入职某电气公司,一直工作至2019年11月,后经车间机器设备升级改造待岗。后因被告直至2020年3月不向员工提供工作岗位,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生活费及未订立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被告认可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抗辩通知了所有员工签订劳动合同,部分员工也订立了劳动合同,但原告一直未予订立;原告自行提供的一名证人证实入职时即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被告也通知续订劳动合同,另一名证人证实因考虑与原单位某电气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未解决,故未与被告订立劳动合同。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公司无论工人入职之初,还是在此后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均有要求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事实存在着部分员工考虑到与此前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纠纷而不愿与被告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这与被告陈述及部分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事实基本一致;另外从企业正常管理角度看,既通知员工订立劳动合同,常理上不会出现仅通知一部分人订立而不通知另一部分人订立的情况,故不能认定系被告原因导致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要求支持双倍工资的诉求。

典型意义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不仅可以明确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也是双方保护自身合法权利的重要手段。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劳动合同本质系双方合意,要求双方均要参与劳动合同的签订。

  查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应当是判断用人单位是否承担二倍工资前提条件,确因劳动者的原因而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诸如有劳动者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系享有劳动人事管理职权的高级管理人员而未订立书面合同等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不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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