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摘要
劳动者明知自己有精神病却隐瞒病情致使用人单位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以欺诈手段订立劳动合同无效的规定,依法与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如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确认无效有过错的,法院可以酌定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1日,徐某应聘至某幼儿园从事幼儿教育工作,双方签订聘用合同。2020年6月2日,徐某因患精神疾病入院治疗。经治疗后,徐某于2020年7月24日出院,医嘱载明其出院后需由专人看护、坚持服药、定期复诊、进行社会适应能力方面的康复训练等。
2020年8月26日,某幼儿园向徐明明出具《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决定》载明,徐某不具备幼儿园教师资格,身体条件不适合从事幼师工作,幼儿园决定于2020年8月26日终止双方劳动合同。2020年10月,徐某向申请劳动仲裁,幼儿园、徐某均不服该裁决,向法院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入职幼儿园前曾患有精神病,与幼儿园签订聘用合同时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该聘用合同因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而归于无效。因徐某已付出劳动,幼儿园应当向其支付劳动报酬。
虽然徐某未如实告知对合同无效有过错,但幼儿园在签订合同时未审查徐某的资格条件即录用其为幼儿园教师,未尽严格的审查注意义务,亦有一定的过错,酌定幼儿园支付部分病假工资作为其应承担的责任数额。
典型意义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典的基本原则,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应当讲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在劳动合同履行中,实现权利义务的均衡关键点在于在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同时,更侧重于维护处于弱势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效寻求利益兼顾的最佳契合点。
因此,法院不仅需要通过裁判弘扬诚实信用原则,也需要注重平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利益。《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徐某未如实告知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对劳动合同的无效存在过错,因而幼儿园作为用人单位有权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徐某对自身行为应承担相应责任。但是,幼儿园在录用过程中也存在未尽严格审查注意义务的过错。依据法律规定,从平衡双方利益、实现公平的角度出发,酌定由幼儿园支付徐某部分医疗期待遇作为损害赔偿,也体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