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对工作地点的调整属于劳动合同内容的根本性变更,应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在未协商一致的情形下,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应支付经济赔偿金。
基本案情
某科技公司(甲方)与郭某(乙方)签订了一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为淮安。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郭某实际工作区域为江苏市场的扬州、泰州、盐城、连云港、南京。
2021年3月3日,科技公司通知郭某其工作区域已调整为江浙沪区域下属的无锡、苏州、衢州、温州、台州、宁波、绍兴、丽水等地,郭某于同日回复,因家庭原因不接受新的区域安排,并请求在原有区域工作。同年3月16日及4月12日,科技公司对郭某分别作出书面警告并下达违纪警告通知书。
2021年4月19日,科技公司以郭某一年内已累计两次受到书面警告,且仍拒绝执行上级的合理指示、不完成规定工作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并将解除理由通知其工会。郭某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双方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形成本案诉争。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的解除行为系违法解除。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对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地点的合法性审查。处理此类案件应遵循公平保护原则,既要依法保护劳动者权益,还要兼顾用人单位的经营自主权。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
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对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须遵循协商一致的原则。在协商不一致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原则上不能擅自变更劳动合同内容。
如果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需要给劳动者调整工作地点的,应当具备合理性、必要性和正当性等属性,对此,用人单位应承担举证责任,在未提供相应证据的情况下擅自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无果后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