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2014年6月23日,周某某与启恒公司签订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周某某从事车间主任工作;合同期限自2014年6月23日起至2017年6月22日止;双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合同中还特别约定:1、上海洋帆实业有限公司与启恒公司分别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均分别独立核算,二者之间的关系仅属于业务指导关系,上海洋帆实业有限公司对启恒公司员工不存在劳动法律意义上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2、启恒公司借鉴上海洋帆实业有限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和管理流程的文本或模板,后者的《员工手册》、管理制度和文件经启恒公司确认后即可视为启恒公司的《员工手册》、管理制度和文件,周某某应当遵照执行。3、启恒公司直接对周某某的日常工作进行管理,并由启恒公司发放周某某的劳动报酬,周某某仅与启恒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4、上海洋帆实业有限公司在甲乙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中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周某某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启恒公司以外的单位主张涉及劳动方面的权利。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未对工资标准进行约定。2016年5月10日,启恒公司口头通知周某某,解除与其劳动关系。后向周某某出具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书主要内容为:周某某因在工作期间,个人工作不服从公司工作安排并无理对抗,造成严重且恶劣影响。根据公司相关规定,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2016年6月3日,周某某向盐城市盐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后周某某诉至本院。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启恒公司解除与周某某的劳动合同,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应否支付经济赔偿金;因启恒公司未能证明其解除与周某某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故启恒公司系违法解除与周某某的劳动合同。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应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二、上海洋帆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洋帆帐篷有限公司、上海依珂帐篷有限公司、江苏启恒户外用品有限公司是否属于关联公司,周某某的工作年限是否应合并计算;四公司根据工商登记等信心可以认定是关联公司,而周某某并非是因本人的原因从上海依珂帐篷有限公司至启恒公司工作,故周某某的工作年限应当进行合并。三、周某某主张的工资以及加班费能否得到支持。周某某未能提交其存在加班事实的相关证据,故对周某某的该项主张,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故启恒公司应当支付给周某某的赔偿金为171976元(6142元×14×2倍)。
法官说法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双方按照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发生争议通过合法途径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