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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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盐都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1月27日  阅读量:38

案情回放

  奚某系文峰公司员工。2015年5月,文峰公司作为甲方与奚某作为乙方签订一份员工培训协议,约定:根据乙方自愿申请或公司推荐,甲方同意乙方至上海等地参加领袖素质培训学习。培训时间:从2015年4月11日至2015年9月11日;乙方薪资待遇,在培训学习期间,参照公司最新的薪酬方案;在培训期间除培训费外,所产生的差旅费及其他各类实际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培训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为乙方共支付培训费用合计人民币贰万捌仟玖佰元整;协议期限乙方参加完培训之后,及时返回并回到原岗位继续工作,培训后双方的约定服务期为三年,即自2015年9月11日起至2018年9月11日止。乙方若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服务期限或自行终止本培训,向甲方提出辞职,或因自身原因被公司辞退的,乙方须赔偿甲方培训费用。赔偿金总额=培训实际花费,应付赔偿金=赔偿金总额×(应服务年月数-已服务年月数)/应服务年月数,服务月自培训开始当月计,服务期限以自然月计,未满一月,按月计算;本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议还对其他相关事项进行了约定。协议签订后,文峰公司安排奚某至上海长宁区同泰企业管理专修学校培训(以下简称同泰企业专修学校)。后双方又于2015年12月22日签订一份劳动合同,约定,文峰公司安排奚某从事销售工作;劳动合同期限自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止;在合同期限(劳动服务期)内,奚某不履行合同或擅自终止合同的,应承担向文峰公司支付违约金1800元,返还培训费(已发生的)的违约责任。合同还对其他相关事项进行约定。2016年2月1日,奚某向文峰公司递交辞职报告,要求辞职。文峰公司对此无异议,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文峰公司向盐城市盐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奚某支付违约金24886元。该委作出都劳人仲案字〔2016〕第10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奚某支付文峰公司违约金20872.22元。奚某对该仲裁裁决书不服,故诉至本院。

  法院认为,第一,文峰公司安排奚某至同泰企业专修学校进行培训的培训性质。根据法律规定,只有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才可以约定服务期限和违约金。故确定文峰公司为奚某提供的培训系专项培训是文峰公司主张违约金的前提。对于何为专项培训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定义,通常来说专项培训是公司为了提高效率,满足特殊岗位的需要,对员工进行的专业操作技能或者专业知识的培训。一般情况下专业培训期间相较职业培训来讲较长,主要表现为脱产或半脱产学习等。同时,从专项培训的内容、目的等可以看出,专项培训并不要求培训结束必须出具有相应的专业证书。本案中,文峰公司经营范围为:国内版图书、报刊批发、零售,办公家具、课桌椅、餐桌椅等销售,塑胶跑道、人造草坪铺设等销售,企业形象策划、样本画册设计与制作,信息咨询。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文峰公司主要业务为批发、零售、销售,建立一个优质的销售团队对文峰公司的经营管理和未来发展至关重要,故文峰公司安排奚某至同泰企业专修学校学习是对其专业销售知识的培训。且培训系长达5个月的脱产培训,该培训亦是针对奚某个人而非文峰公司全部员工都可以享受的待遇。在此情形下,可以认定文峰公司安排奚某至同泰企业专修学校学习系专项培训,双方可以约定服务期以及违约金。通过查明的事实,同泰企业专修学校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并不存在非法办学。至于奚某认为的只有从事特种专业的劳动者才需要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专业资格,该观点明显片面。首先,法律法规并未禁止从事其他专业的劳动者进行专业培训,相反,鼓励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各类型的职业培训和专项培训。其次,即使根据奚某提供的劳动部办公厅的说明,其也仅是要求特种专业的劳动者需经过专门培训,这是由于其专业的特殊性决定的,是对从事该种专业劳动者上岗的特殊要求,而非是规定只有此类人员才能进行专项培训。故对奚某的辩称,法院不予采信。

  第二,奚某与文峰公司在员工培训协议之后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限与服务期限不一致,是否使员工协议约定发生变化,使其丧失法律效力。所谓劳动合同期限是指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一般劳动的期间。而服务期是指劳动者因接受用人单位给予的特殊待遇而承诺必须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最短期限。服务期限与劳动合同期限由于订约前提、期限分类等不同,二者是不同的两个概念,且二者之间并不冲突,可以同时存在。故奚某与文峰公司签订的员工培训协议以及劳动合同均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均为合法有效。因劳动合同期限与服务期二者是相互独立的,故奚某与文峰公司之后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服务期并不影响双方关于服务期限的约定,亦不会造成服务期限的变更或失效。文峰公司仍有权基于双方培训协议约定,要求奚某继续履行服务期。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服务期的,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本案中,双方约定的服务期限为三年,文峰公司对自2015年4月11日即培训开始当月计入服务期不持异议,亦认可奚某按未履行26个月服务期限计算违约金,故奚某应向文峰公司支付的违约金为20872.22元(28900元÷36个月×26个月)。

法官说法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故对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来说,双方都应当按约履行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不得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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