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劳动合同,应当综合认定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二维码

扫描二维码分享阅读

来源:盐都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1月27日  阅读量:8

案情回放

  2016年11月28日,大冈某加盟店与刘某某签订租赁合同,刘某某租赁场地经营,自负盈亏。租赁期自2016年12月20日至2019年12月20日。第一年租金10000元,一切装修设备自付,以后每年租金40000元。后刘某某与仓某某口头协议,由仓某某租赁该肉铺,销售刘某某供应的肉品。2016年12月23日,唐某到仓某某的肉铺工作,工资均由仓某某个人现金支付。后唐某与仓某某为工资数额发生矛盾。2017年3月30日,仓某某通知唐某不再上班。唐某向盐城市盐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7年5月23日,盐城市盐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都劳人仲不字(2017)第25号不予受理通知书,理由是申请人未提供相关初步证据材料。唐某故诉来我院。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唐某与大冈加盟店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唐某未提供与大冈加盟店签订的劳动合同,审查唐某与大冈加盟店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成为本案处理的关键。对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本案当中,唐某无任何证据证明其为大冈加盟店职工。经本院调查,肉铺为大冈加盟店与刘某某签订的租赁合同,仓某某又租赁肉铺并雇用唐某。签订劳动合同是确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据,对于未签订劳动合同,一方主张存在劳动关系,应对照劳社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进行认定。唐某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与大冈加盟店存在劳动关系。唐某实为仓某某个人雇用,故对唐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而劳动者应当具有自我保护意识,若确实存在劳动关系,应当坚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版权所有:智学劳动法

联系方式:18994012488

苏ICP备17031269号-1

本页面访问量:

×
提交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