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问题,对于未签订劳动合同,一方主张存在劳动关系,应对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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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盐都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1月27日  阅读量:12

案情回放

  铭溢公司与祥鹏公司的股东均为征某某、徐某某,铭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征某某,祥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徐某某,征某某、徐某某系夫妻关系。王某某在上下班途中受伤,经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认定王某某与铭溢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祥鹏公司认为王某某与铭溢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与祥鹏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祥鹏公司与王某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认为,签订劳动合同是确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据,对于未签订劳动合同,一方主张存在劳动关系,应对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进行认定。祥鹏公司提供的用工协议,未能提供原件,且格式不规范,主要内容条款空缺,无签订日期,落款处没有王某某的签名,不符合合同要素,经法院调查不存在该用工协议原件,故对该用工协议不予认定,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祥鹏公司提供的放弃缴纳社保协议书和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证明,相互矛盾,亦无法确认系王某某所签名,且祥鹏公司为王某某缴纳社会保险的期间,发生在王某某工伤认定之后,又未征得王某某的同意和认可,故对该两份证据不予认定。关于徐某某向王某某发放工资的问题,徐某某既是铭溢公司的股东,又是祥鹏公司的股东,不能认定徐某某是代表祥鹏公司的行为。关于祥鹏公司在金鹰公司销售产品的授权书,与金鹰公司签订联合销售合同的主体是铭溢公司,祥鹏公司与祥鹏公司是关联公司,而金鹰公司认可的是铭溢公司,故不能认定祥鹏公司是百利威柜台员工的招用人单位。对店长工作日记和商品盘点报告,能够认定王某某是百利威柜台的员工,不能认定王某某是由祥鹏公司招用的员工。综上,祥鹏公司主张与王某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故驳回原告祥鹏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问题,对于未签订劳动合同,一方主张存在劳动关系,应对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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