卞某等10名劳动者诉某公司裁员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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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盐城中院  添加时间:2024年01月27日  阅读量:12

基本案情

  卞某等10名劳动者于2005年左右进入某公司工作。受经济下行压力的影响,某公司经营连年亏损,故欲裁员。为此,某公司召开了工会委员会会议,形成裁员议案,并将议案张贴在公司公告栏予以公示,又将相关裁员方案征求意见报告及具体实施方案书面提交给公司工会委员会确认并通过。后某公司将企业裁减人员报告书、实施方案、工会决议、相关数据表、营业执照、公司花名册等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其中,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某公司近年来经营均处于大额亏损状态。后某公司于2017年6月至7月陆续解除与卞某等人的劳动合同,并支付了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卞某遂要求与某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卞某等人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裁员既要符合实质要件,也要符合程序要件。本案中,某公司近年来经营连续亏损,且产能过剩需要撤并一部分生产线,卞某等人所在的生产线已被撤并,确实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以及“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因此,某公司裁员符合法律规定的经济性裁员的实质要件。某公司召开工会会议,讨论审议裁员方案,通过合理方式进行公示,并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报告,因此也符合裁员的法定程序。

  受全球经济下行压力的影响,许多企业在经营上面临较大困难,企业依法采取经济性裁员的方式也是保障企业存续和在岗职工利益的无奈举措,人民法院在处理因经济性裁员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时,要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保障企业可以依法实施经济性裁员,协助企业渡过难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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