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某与某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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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盐城中院  添加时间:2024年01月27日  阅读量:6

基本案情

  房某系某公司职工。某公司因与房某发生矛盾,向房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称房某妨碍公司正常经营,严重违纪,故决定与房某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又向房某送达了已盖章的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同意给予房某一次性经济补偿金8000余元。后某公司实际向房某支付了3000余元。房某遂向某公司主张其余部分。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房某的诉讼请求,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评论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法律也不禁止用人单位在此种情况下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某公司虽在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中明确表明,其是因房某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但是某公司同时还送达了加盖单位公章的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房某在合理的时间内也在该协议上签字,就此双方达成了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一致意见。在此情况下,房某要求某公司继续履行该协议,并无不当。对于双方当事人真实的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意思表示,应当予以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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