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刘某与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某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可依法变动刘某的工作岗位,薪酬标准实行“一岗一薪,薪随岗变”。后某公司因市场行情变化以及环保等原因,将原主营项目全面停产,转向生产其他产品。调整期间,某公司作出放假决定,新项目投入生产后,某公司通过电话以及报刊公告等方式通知包括刘某在内的多名员工上班,刘某等人也与某公司对新岗位的薪酬、工作时间等进行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刘某等人因认为不能适应新岗位要求,未到岗上班,要求清算,某公司亦未同意。某公司遂与刘某等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刘某遂要求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后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某公司与刘某达成调解协议,由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官评论
用人单位具备合理范围内的用工管理自由即用工自主权,劳动者应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和安排。作为劳动者如对调整工作岗位有异议,应当采用协商的方式解决,而不应当以消极怠工的方式进行抑制或对抗。用人单位亦应当就具体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薪资标准与劳动者进行合理协商,不能利用其本身的管理权单方面决定。因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根据双方在调岗过程中各自的诉求与主观意愿,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了一致的意见,刘某不再主张经济赔偿金,而由某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