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王某是某公司职工。某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员工确因事或病需要请假时,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员工连续旷工三天或一个月内旷工达三次者,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自2016年9月起,王某即因身体健康状况不佳为由向某公司多次请假。王某最后一次请假期限届满后,未再到某公司上班,也未再继续履行请假手续。后某公司以王某旷工为由作出与王某解除劳动关系决定。王某遂要求某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评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之内,用人单位不能以非劳动者过错的原因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该规定的另一层含义为,即使劳动者在医疗期内,如果劳动者有严重过错的,如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等,用人单位依然可以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医疗期期间内停止工作,接受治疗以及休息是劳动者的权利,但是该权利并非无任何限制。无论是根据一般大众认知的劳动纪律而言还是从单位的规章制度明文规定而言,劳动者都要履行相应的请假手续。本案中,王某生病后,根据相关规定,应当享受医疗期待遇,但在此之前其也应当向某公司履行请假手续,以便某公司能够合理及时安排生产经营活动。而王某在最后一次请假期满之后即不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也不到单位上班,该行为确实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某公司以此为由与之解除劳动关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