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蒋某原为某干休所职工。蒋某在某干休所工作期间,某干休所为蒋某缴纳了养老保险,但未缴纳医疗保险。2005年8月,蒋某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此后继续留在某干休所工作,某干休所发放蒋某工资至2012年。2015年3月,蒋某患肿癌,先后共支出医疗费用185162.76元,其中通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医疗费用66495.13元。后蒋某以干休所未为其缴纳医疗保险为由,要求某干休赔偿其医疗费用损失。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了蒋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评论
目前,纳入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仅为社会保险待遇损失赔偿纠纷。如用人单位未按照相关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医疗保险致使劳动者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应当在患病治疗过程中以及终结后即应当向用人单位主张,且应当受到仲裁时效的限制。
本案中,在2005年8月之前蒋某与某干休所存在劳动关系,某干休所应当按照当时的相关规定为蒋某缴纳社会保险,如果其没有为蒋某缴纳社会保险,则蒋某因此产生的社会保险损失损失应当由某干休所负担。而蒋某于2005年8月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双方劳动关系因此终止,在此之后双方形成的关系应当为劳务关系,且在2012年之后双方不存在任何关系。而蒋某在2015年3月患病,再以某干休所未为其缴纳医疗保险为由,要求某干休所承担相应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