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某诉某公司单位岗位设置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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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盐城中院  添加时间:2024年01月27日  阅读量:8

基本案情

  季某于1998年由劳动局出具集体职工介绍信至供电局,分配至供电局下属集体企业劳动综合服务公司工作,历任会计、财务科长等岗位。企业改制后,季某在改制后的公司担任财务科长。季某认为,自己工作岗位不是所在企业生产岗位,而是企业管理岗位,遂要求确认其所在岗位为企业管理岗位。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了季某的起诉。

法官评论

  岗位设置以及确定岗位性质属于用人单位内部管理的范畴,不属于法院受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范围。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的需要设置相应的岗位,此为市场经济中企业用工自主权的体现。劳动者在应聘劳动岗位时,需要提前了解单位规章的规定及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上的约定,不能依据社会大众普遍认识,认为从事管理工作的岗位即是管理岗位。

  本案中,季某系由劳动局出具集体职工介绍信至供电局,分配至供电局集体企业劳动综合服务公司工作,确定为集体合同制工人。而季某的岗位在改制前即是生产岗位,在企业改制之后,季某的岗位并未发生变更,且岗位设置以及岗位性质更是应当按照企业生产经营需要来确定,并非是法院能够认定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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