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入职表当劳动合同支付员工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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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以入职表替代劳动合同案
来源:广州中院  添加时间:2024年01月24日  阅读量:7

  陈南2010年3月入职广州市安骐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骐公司”)时填写了《员工入职表》,其中有陈南的基本情况及其工作岗位、试用期工资等内容。2010年12月31日,陈南辞职,双方就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发生争议。

  法院审理认为,安骐公司在陈南入职后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安骐公司主张陈南填写了《员工入职表》即视为双方已经签订劳动合同的意见于法无据。

  法院判决安骐公司应向陈南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3万多元。

  法官点评: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按照法律规定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入职表》、《招聘登记表》等因不具备劳动合同规定的要素,并不能等同于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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