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卫工被转来转去其工作年限应由新东家承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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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新旧单位的工作年限连续计算案
来源:广州中院  添加时间:2024年01月24日  阅读量:19

  2007年年底,广州市天河区政府沙东街道办事处按照改革要求将环卫作业向社会发包,要求中标企业无条件接收全部工人,并且承认工人此前的工作年限。广州市隧成建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隧成公司”)成为第一家中标企业。环卫工徐海被安排与广州市芳村劳动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芳村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再派遣到隧成公司工作。2011年,广东路通交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通公司”)作为第二家中标企业,出具《承诺书》,承诺无条件接收环卫工人,并承认徐海此前在芳村公司的工作年限。但在与徐海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未对工作年限的承接予以明确,遂引发纠纷。徐海要求将芳村公司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入路通公司,并由芳村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由隧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因招标文件明确要求中标企业无条件接收所有环卫工人并承认工人此前的工作年限,路通公司对此也出具了《承诺书》。因此,徐海的用人单位发生变更的情形,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故认定徐海在芳村公司的工作年限连续计算入路通公司,而芳村公司现在则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法官点评:在环卫用工体制改革中,环卫工人属于非因本人原因变更用人单位。因此,前后用人单位间应就劳动者的工作年限等问题做好衔接,并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以在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顺利推进用工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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