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雷蒙特科学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蒙特公司”)主张已和员工于军签订劳动合同,但提供的劳动合同尾部无公司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名,有于军指印。于军对指印提出异议并申请司法鉴定。鉴定结论是劳动合同中的指印不是于军的。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雷蒙特公司提供了劳动合同,但从鉴定结论来看,劳动合同中的指印并非于军的,而且合同形式也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生效要件。
法院判决雷蒙特公司支付于军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15000多元。
法官点评:实践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的内容或签名“不认账”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双方应在合同签订时对各项必备条款的内容予以明确,并当面签字或盖章,以预防纠纷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