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帮员工开“高薪证明”却被员工当“索薪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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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为员工出具不实收入证明案
来源:广州中院  添加时间:2024年01月24日  阅读量:7

  凌玲2011年9月入职广州伯盛建筑设计事务所(以下简称“伯盛事务所”),双方无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凌玲诉二倍工资。凌玲提交该事务所2011年3月25日出具的《收入证明》,主张其月工资13000元。伯盛事务所则称因凌玲与该所法定代表人存在私人关系,《收入证明》是该所为助其申请驻外法国公民及家属社会保险补贴而出具的,并不代表其实际收入。该所提交了凌玲签名的2012年1-5月工资单,证明其平均月收入为1万元左右。

  法院审理认为,伯盛事务所未与凌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应支付凌玲2012年1月10日至同年5月17日期间的二倍工资,凌玲主张以月工资13000元计算,但其提交的《收入证明》与实际工资收入不符,且系伯盛事务所于2011年3月25日出具,不能作为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

  法院遂根据凌玲签名确认的同期工资单所载明的实际工资数额,判令伯盛事务所支付其二倍工资差额45000多元。

  法官点评: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出具不实证明,有违诚信,且可能损害国家、集体、他人或自身权益;劳动者明知该不实证明与其实际收入不符,却主张用人单位按照不实证明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更有违诚信。鉴于用人单位出于人情等原因为劳动者出具不实证明的情况时有发生,提醒用人单位应规范管理,实事求是,劳动者亦应以诚信为本,理性维权,共同创建和谐劳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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