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宏于2001年6月进入广州立邦涂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邦公司”)任财务经理,2012年3月至5月,双方就解除劳动关系事宜进行多次协商。同年5月25日,立邦公司向杨宏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主要内容为:公司即日解除与杨宏的劳动合同,一次性支付离职补偿金及代通知金、上年未休年假、本年应休年假等各项费用近15万元,(其中离职补偿金为11万多元)……本通知一式三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同日,杨宏在该通知下方签名,立邦公司应杨宏要求在加盖公章后将该《通知》寄了一份给其本人,随后向其支付了《通知》约定的款项。杨宏确认其签名前已经详细阅读了《通知》的内容,但其签名仅表示收到《通知》,对其中的内容并不认可,因而立邦公司系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少付的经济补偿金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
法院审理认为,立邦公司在《通知》中已明确记载与杨宏就解除劳动合同事宜多次协商并提出具体解决方案,杨宏确认签名前已仔细阅读《通知》内容,应当视为双方已就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杨宏主张其签名仅表示收到《通知》,对《通知》内容却不予认可,理由不能成立。遂判决驳回杨宏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本案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虽然是由用人单位出具,但实质上是双方多次协商达成的协议,依法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劳动者签字确认且实际受领约定款项后,双方之间的劳动权利义务已经终结。因此,劳动者的诉请不能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