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员迟到1小时遭即辞追赔偿金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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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解雇虚报出勤员工案
来源:广州中院  添加时间:2024年01月24日  阅读量:13

  2011年12月11日8点32分,肖萍到广州市中德电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德公司”)上班,比正常上班时间迟到约1小时。肖萍仍在考勤表上填写出勤时间为7点30分,即公司规定的上班时间。中德公司《雇员手册》规定:经常迟到、早退或缺席等属A类犯错,初犯者被获发警告信,如在同一年度内累计超过三次警告会被即时辞退。虚报出勤的行为属C类犯错,即时辞退。中德公司以肖萍虚报出勤违反《雇员手册》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肖萍则认为其属于A类犯错,公司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中德公司的《雇员手册》经员工代表大会制定并送达员工,内容亦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故用人单位及员工均应自觉遵守,并可作为法院裁判依据。肖萍当天迟到1小时,本应如实陈述迟到原因,由公司依照规章制度处理,但其对迟到原因作虚假陈述,其行为符合用人单位《雇员手册》规定的虚报出勤,故中德公司据此解除肖萍的劳动合同正确,无须支付赔偿金。

  法官点评:本案用人单位制定的《雇员手册》内容及程序均合法,并曾送达给员工,可作为法院的裁判依据。从用人单位将经常迟到、早退或缺席等列为A类犯错,区分初犯及一年内累计三次警告后才辞退,而将虚报出勤列为即时辞退的C类严重犯错看,用人单位更注重员工的诚信。肖萍的不诚信行为使其“迟到”的小过失升级为“虚报出勤”的严重犯错,从而被“炒鱿鱼”,提醒广大员工应以诚信为本,避免弄巧成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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