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入职不能形成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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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海淀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1月24日  阅读量:6

  王某1982年7月参加工作,于2001年8月在湖南省某市国家税务局办理退休,自2001年 9 月起领取退休金,为该局正式退休公务员。2011年 8 月王某进入康达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 5 年的劳动合同书。

  2012年 3 月24日,王某提出辞职。王某主张其工作期间存在双休日加班情形,其因为康达会计师事务所拖欠加班工资提出辞职,故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要求康达会计师事务所支付加班工资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仲裁委员会驳回了其申请请求。王某不服仲裁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系退休公务员并已领取退休金,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不再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其与康达会计师事务所建立的并非劳动合同关系,而系劳务关系,在其不能证明双方就加班费及解除劳务关系经济补偿金存在约定的情形下,对其上述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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