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3年李某入职某公司工作,双方于2014年1月1日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书,载明劳动合同期限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每月工资1530元及加班工资。合同同时约定,李某自愿放弃社保,公司方补适当工资给李某(400元),工资周期30-45天。2016年3月3日,李某以公司方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关系,某公司于当日同意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现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全日制劳动合同书中已明确载明自愿放弃社保,并每月领取了相应的补偿,李某虽对合同中其放弃社保内容有异议,但并未提供反证,现李某又以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保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故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劳动者的诉讼请求。图片
点评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由于劳动者自身不愿缴纳等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或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在此建议,依法缴纳社保既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对劳动者的一种有利保障,劳动者切勿贪图小利,为每月能够取得小额补贴而放弃用人单位为自己缴纳社保的权利,否则将有可能导致自己权益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