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付竞业限制补偿解除条件法定,约定条件倾向劳动者利益的从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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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苏州中院  添加时间:2024年01月23日  阅读量:12

案情简介

  2014年8月1日,某动力技术公司与蒯某签订了一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员工和公司的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一年内,劳动者应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公司则按照相关标准向员工支付竞业限制补偿。同时约定,离职后2个月未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以解除竞业限制约定。后双方劳动合同解除,但该公司未向蒯某支付经济补偿。2个月后,蒯某向该公司发出《终止履行竞业限制义务通知函》,理由是该公司2个月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符合竞业限制条款解除条件,通知该公司不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该动力技术公司遂委托律师复函,表示2个月内未收到过蒯某要求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催告,现该公司已研究同意在蒯某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前提下按期足额支付补偿金。同时表示该公司已了解到蒯某有可能已实施了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行为,所以要求蒯某限期向该公司提供其未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证据,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后纠纷经仲裁后诉至法院,法院查明事实后,对蒯某关于其对该动力技术公司所负竞业限制义务已终止的事实予以了确认,并驳回了该公司要求蒯某承担违约责任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根据最高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精神,劳动者获得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是其履行竞业限制的对价,也是竞业限制期间劳动者的生活来源。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蒯某离职后,动力技术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如因公司原因导致其未按照约定支付补偿款,公司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蒯某享有法定解除权,未支付经济补偿的期限为3个月。3个月法定期限能否约定变更,其实质是判断超出法定条件的竞业限制约定条款的效力问题。应认为,3个月不付经济补偿金仍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3个月以后的时间劳动者才能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双方当事人约定2个月未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解除,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应按约支持劳动者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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