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根据违法获利判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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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苏州中院  添加时间:2024年01月23日  阅读量:7

案情简介

  郑某被某精蜡公司聘用为研发中心主任。双方签订《保守秘密和竞业限制协议》一份,约定郑某(乙方)在职和离职后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保守某精蜡公司(甲方)商业秘密的要求,侵犯甲方商业秘密的,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万元,乙方的侵权行为造成甲方的损失大于上述约定的违约金数时,乙方还应当赔偿甲方差额。乙方在合同期内,不得有甲方职务以外的其他兼职行为;甲方每月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2016年7月10日,某市场监督管理所查实郑某涉嫌无照从事蜡制品制造、加工的行为,并予以处罚。2016年8月23日,郑某向某精蜡公司提出辞职。该公司多次与其沟通,要求其遵照协议履行。后该公司欲向郑某使用过的原工资卡账户转账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时,因郑某将该工资卡注销而未能支付成功。该公司再通过邮寄方式发函要求郑某提供银行卡号,亦未得到回应,遂以郑某违反竞业限制协议为由,要求郑某赔偿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违约金及经济损失,并要求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相关案件诉至法院。法院相应支持其诉请。

法官点评

  某精蜡公司与郑某之间订有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郑某在离职前,已自行生产与精蜡公司产品同类的商品,并受到相关行政部门查处,违反了协议要求,侵害了公司利益。离职后,不顾公司多次要求其履行竞业限制协议,采取回避的态度,置双方合同不顾,并给公司按约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设置障碍,因此无法收到经济补偿的责任在郑某一方。在双方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仍然有效、未予解除的情形下,郑某应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并就在职期间相关违约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据此,法院根据郑某经营获利情况及违约程度酌情认定精蜡公司损失,判决郑某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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