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杜某系某圣诞礼品公司员工,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每星期工作5天,每天工作8小时,月薪4000元。由于在圣诞节前需要大量备货,该公司在10月、11月份安排杜某每月加班30小时。12月,公司按每小时15元的标准向杜某发放加班工资900元。杜某认为公司支付的加班工资不符合法律规定,要求公司按正常工资1.5倍的标准补足加班工资,但遭到公司拒绝。杜某以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足额支付加班工资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法院审理认为:杜某正常月薪4000元,据此测算,其正常小时工资为23元(4000/21.75/8)。由于公司安排杜某在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故因按照不低于150%的标准向杜某支付两个月共60小时的加班工资2070元(23×1.5×60)。由于公司拒绝足额支付加班工资,劳动者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
风险提示
用人单位未按劳动法规定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补足加班工资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预防措施
用人单位应依法保护劳动者的休息权,如因工作需要确需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依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