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期”妇女等特殊职工受法律特别保护

二维码

扫描二维码分享阅读

来源:金华中院  添加时间:2024年01月23日  阅读量:8

案情简介

  杨女士与某公司订立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一年后,杨女士怀孕。怀孕9个月后,公司以杨女士即将生产,无法继续适应工作岗位为由,辞退了杨女士。杨女士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法院审理认为: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受劳动法的特殊保护。本案中,用人单位以无法继续适应工作岗位为由辞退处于孕期的杨女士,违反法律规定。杨女士依法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风险提示

  劳动者患病、在医疗期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受法律特殊保护,用人单位非因法定事由解除或终止与上述人员的劳动合同,将承担法律责任。

预防措施

  保护特殊职工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对特殊职工应给予更多关怀和照顾,而不应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版权所有:智学劳动法

联系方式:18994012488

苏ICP备17031269号-1

本页面访问量:

×
提交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