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自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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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金华中院  添加时间:2024年01月23日  阅读量:11

案情简介

  傅某应聘到某注塑加工企业上班,在对注塑机进行调试时,其右前臂被启动的注塑机压住,致其右前臂挤压损毁伤并多发骨折。傅某被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并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六级伤残。在职期间,企业一直未为傅某缴纳工伤保险。受伤后,傅某起诉企业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审理认为:傅某已经当地人力社保局认定为工伤,且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六级伤残,因此判令公司向傅某支付工伤赔偿款30余万元。由于公司没有为傅某缴纳工伤保险,因此,全部赔偿款由企业自行承担。

风险提示

  案中注塑加工企业是一家小型企业,30万元赔偿款已是一笔大额支出,企业负责人对贪图省钱未交工伤保险也后悔不已。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未依照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其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另外,工伤赔偿责任不属于过错责任,不因劳动者受伤时存在过错而减免责任。

预防建议

  工伤保险制度的出台既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工康复,同时也是为了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因此,用人单位应从长远考虑,及时为单位职工缴纳养老保险,切莫贪图眼前利益,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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