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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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金华中院  添加时间:2024年01月23日  阅读量:9

案情简介

  洪某于2007年进入某纺织公司工作。一直以来,企业未为洪某缴纳社会保险。2013年洪某以该企业未为其缴纳养老保险为由,提出辞职,并要求该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法院审理认为:洪某的诉讼请求符合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洪某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风险提示

  如果用人单位存在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单位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而损害劳动者权益等情形,劳动者如以此为由,即使是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也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上述情形在企业内部普遍存在,极易引起集体诉讼或引发群体性事件,既不利于企业正常经营,也容易对社会稳定造成不良影响

预防建议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按时支付劳动报酬,为员工提供正常合法的劳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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