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陈某在甲初中担任保安,双方先后两次订立了期限为一年的劳动合同。第二次合同到期后,陈某要求与甲初中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甲初中以陈某年龄超过55周岁,不符合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有关学校保安年龄不得超过55周岁的文件规定为由,拒绝与陈某续签劳动合同。事后,陈某要求甲初中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陈某在甲初中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权要求与甲初中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甲初中也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甲初中从学校安保及政策角度出发,不再安排高龄劳动者担任保安本无可厚非,但在未经岗位调整且未能证明劳动者无法胜任其它岗位工作的前提下,直接拒绝与陈某续签劳动合同则违反了法律规定。
风险提示
在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下,用人单位拒绝与劳动者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直接拒绝续签劳动合同,将承担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预防建议
用人单位应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有关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在劳动者无法适应原有工作岗位的情况下,也应根据劳动者自身条件、结合本单位工作需要对劳动者的岗位进行合理调整,而不能一刀切地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