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采取欺诈方式订立的劳动合同可确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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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金华中院  添加时间:2024年01月23日  阅读量:5

案情简介

  郑某到某公司担任营销部经理职务,双方订立了期限为两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入职须知》为合同组成部分。该须知明确:聘用员工如在入职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一经本公司发现,公司与其的劳动关系即行终止。工作数月后,公司发现郑某提供的MBA学历、学位造假,随即解除与郑某的劳动合同。郑某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因欺诈而订立的劳动合同可确认无效,且本案中,作为劳动合同组成部分的公司《员工入职须知》明确规定员工提供虚假证明的,用人单位可即行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据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五)项之规定,公司解除与郑某的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风险提示

  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如存在欺诈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形,其行为将不受法律保护,且订立的劳动合同可确认无效。

预防建议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都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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