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6年6月陈某入职某医疗公司,后双方发生纠纷,2016年10月公司报警称陈某在公司扰乱秩序,在派出所民警调解下,陈某在领款原因一栏载明“收到劳资费9600元(9.1日-10.18日),已全部结清,双方互不干涉”的领款凭证上签字。之后,陈某未再到该公司上班。10月底陈某提出要求公司支付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加班费等诉请。
法院认为,本案领款凭证是在派出所民警在场协调下双方达成一致后出具,并不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等情形,亦不存在无效情形,应认定有效。领款凭证虽记载“劳资费”,但数额明显超出陈某实际应得工资报酬,陈某在领款凭证上签字确认“双方互不干涉”,应认为陈某已放弃向公司主张其他权利,判决驳回陈某对公司的诉讼请求。
裁判要旨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经协商签订了协议,其中有“不得再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双方签订协议后互不追究任何一方经济责任”等类似表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该协议应当认定有效,作为裁判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