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伪造入职材料,构成欺诈的,《劳动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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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提供虚假资料入职争议案
来源:温州中院  添加时间:2024年01月23日  阅读量:14

案情简介

  某电器公司于2016年2月公开对外招聘机械工程师,岗位要求为:本科及以上学历,机械类专业,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曹某有意应聘,在招聘登记表填写:机械设计与制造专业毕业,现职称为工程师,1986年9月至2012年在某机械厂任工程师,2013年至2015年在温州某公司任工程师等等。2016年3月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曹某入职后任机械工程师。2017年3月该电器公司以曹某伪造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相关工作经历为由,请求确认《劳动合同》无效。法院审理查明,曹某向电器公司提供的毕业证书及机械设计工程师职称证书均系伪造。

  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某电器公司作为专用器材制造加工的专业企业,对于机械工程师岗位工作人员有特定的学历及职称要求,曹某提供的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均为虚假,并且虚构了自己的工作经历,从而骗取电器公司与其订立了劳动合同,曹某的行为符合属于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法院确认电器有限公司与曹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无效。

裁判要旨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劳动者未向用人单位如实说明自身情况,在应聘阶段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编造虚假信息,实际上将不能胜任工作的风险转移给了用人单位。劳动者在未履行如实说明义务时,构成欺诈,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从订立时候起,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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