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谭某于2016年5月入职温州某机械设备公司从事钳工,在职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6年9月,谭某离职。而后,谭某要求单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查明2013年至2016年期间谭某在温州市两级人民法院共有52件涉诉劳动争议案件,其中近半数案件的诉讼请求包括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对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结果固然存在过错。但谭某作为劳动者,近年来数十次短期务工后对不同用人单位提起主张二倍工资诉讼的事实,可以认定谭某存在通过建立劳动关系谋取诉讼利益的意图,在本案劳动关系中显然也未尽到督促、配合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类似案件,相较于对用人单位的处罚,不应当对谭某的不诚信行为予以保护。综合双方对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过错,并基于二倍工资立法目的和构建诚信和谐劳动关系的价值考量,判决驳回谭某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均应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设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罚则,目的在于推行劳动合同书面化,以维护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合法权益,本质上并非劳动付出的对价。劳动关系中权利的行使应受到诚实信用原则的检验,而非毫无限制,建立劳动关系的诚信缺失,本身即有损于职场环境的良性发展,影响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谭某在近年来明显超出正常次数的诉讼行为,足以认定其滥用劳动权利,违反二倍工资制度的立法本意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