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2005年7月12日,赵某入职某某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如赵某擅自解除合同,应按违约期限×月工资收入×50%给对方支付违约金。且合同约定,赵某属某某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出资培训、招聘的员工,尚未达到双方约定的服务期而解除本合同的,还应按有关规定赔偿某某航空有限公司为其实际支出的培训费用。2016年9月2日,赵某向某某航空有限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某某航空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6日签收,2016年10月6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因赵某违约,某某航空有限公司将其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高新区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赵某支付某某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约金200余万元等。
法官说法
飞行员是一种具有专业性、特殊性、稀缺性的职业,属于高技能人才,需要长时间能力培养过程和持续的能力保持过程。但飞行员不应当成为其受到不公平对待的理由,绝不能凌驾法律之上,限制飞行员平等就业和自由择业的权利。飞行员在各航空公司之间进行流动是有相关规定的,参照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等部门《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为维护飞行员有序流动,飞行员按照自我意愿离职后,应按照双方约定向航空公司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