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诉杨某竞业限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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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济南中院  添加时间:2024年01月23日  阅读量:8

案情摘要

  2015年11月23日,杨某入职甲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及《竞业限制协议书》。2018年9月1日,杨某因个人原因离职,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杨某离职后,甲公司按照《竞业限制协议书》约定,按月向其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杨某自该公司离职后,入职与甲公司存在竞业关系的乙公司工作。甲公司认为杨某违反了双方签订的保密协议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应按照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裁判结果

  高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甲公司按照协议约定按月支付杨某竞业限制补偿金,而杨某违反双方签订的保密协议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应按照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判决杨某支付甲公司竞业限制违约金10万元。

法官说法

  劳动争议案件不仅涉及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亦涉及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均应遵守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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