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胡强在平阴某公司工作,双方合同至2019年4月30日止。2014年7月,总公司将胡强的实际履职地点由平阴某公司处调至商河分公司。2016年2月,因总公司管理权变动,总公司未给胡强安排工作,胡强也未再去商河分公司上班。2017年4月,总公司公告解除与胡强的劳动关系。胡强诉至平阴县法院,要求三公司连带支付基本生活费、经济赔偿金并为自己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裁判结果
平阴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总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能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视为无效。总公司解除与胡强的劳动合同,不符合解除劳动合同相关法律规定,违反法定程序,系违法解除。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赔偿金。平阴某公司作为与胡强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义务人理应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判决平阴某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总公司和商河分公司作为混同用工的关联公司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说法
受总公司指派至分公司或下属公司工作,关联公司间只存在一层劳动关系,只有实际的用人单位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法意义上的法律关系。但在关联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对于有给付内容的诉讼请求,应择其中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为主义务人,其他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在关联企业均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以实际用人单位作为主义务人,其他公司对具有给付内容的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