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李芳系济南某公司员工,于2016年5月3日入职该公司。2017年8月16日,李芳因个人原因向公司申请离职,并办理了工作交接。李芳于2017年8月30日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部门裁决:解除李芳与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某公司支付李芳2017年7月及8月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支付李芳2016年6月至2017年4月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该公司对裁决结果不服,向济阳区法院提出诉讼。
裁判结果
济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未足额为李芳缴纳社会保险,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某公司应支付李芳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李芳作为人事部门工作人员,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判决某公司与李芳自2017年8月30日解除劳动关系,某公司支付李芳经济补偿金、2017年7月及8月工资。某公司不负有支付李芳2016年6月至2017年4月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的工资的义务。
法官说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