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某厂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李刚。某日,景某在该工厂工作期间因腹痛离开工厂,次日在家中死亡。劳动仲裁部门作出裁决,景某与某厂存在劳动关系。某厂不服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该厂被经营者李刚申请注销,章丘区法院依法变更当事人为李刚。经审理,法院判决景某与某厂存在劳动关系。景某的亲属将李刚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赔偿丧葬费、一次性救济费等。
裁判结果
章丘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景某与某厂存在劳动关系,被告无证据证实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故法院认定景某系与某厂存在劳动关系期间非因工死亡。遂判定李刚向原告支付丧葬费、一次性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等共计9万余元。
法官说法
个体工商户作为适格的用工主体,依法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非因工死亡,其供养直系亲属依法应享受的相应补助救济待遇则由用人单位承担;作为用人单位的个体工商户被注销,则应当由其经营者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