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石某系某公司退休职工,婚后育有一子,获得了独生子女优待证。石某退休时,该公司未向其支付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石某遂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申诉,裁决后,石某对数额不满,诉至市中区法院。
裁判结果
市中区法院审理认为,依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石某系独生子女母亲,退休时,被告公司应按规定向石某发放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
法官说法
企业职工退休时符合独生子女优待政策的,所在单位应向其支付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用人企业在职工退休时为其支付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是企业应负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