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李天奇于2016年5月入职甲公司工作,其间先后与甲公司以及承揽劳务外包业务的乙公司、丙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李天奇于2019年3月9日收到丙公司解除合同的通知。两个月后,李天奇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仲裁请求。劳动仲裁部门作出裁决,丙公司支付申请人李天奇2019年2月至3月期间的工资等。李天奇不服该裁决,于法定期限内向历下区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历下区法院判决,李天奇与劳务外包单位丙公司于2019年3月9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丙公司支付李天奇2019年2月至3月9日的工资9900余元;丙公司给李天奇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并办理失业保险、转移社保关系。
法官说法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