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某劳务外包公司拖欠工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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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济南中院  添加时间:2024年01月23日  阅读量:9

案情摘要

  李天奇于2016年5月入职甲公司工作,其间先后与甲公司以及承揽劳务外包业务的乙公司、丙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李天奇于2019年3月9日收到丙公司解除合同的通知。两个月后,李天奇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仲裁请求。劳动仲裁部门作出裁决,丙公司支付申请人李天奇2019年2月至3月期间的工资等。李天奇不服该裁决,于法定期限内向历下区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历下区法院判决,李天奇与劳务外包单位丙公司于2019年3月9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丙公司支付李天奇2019年2月至3月9日的工资9900余元;丙公司给李天奇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并办理失业保险、转移社保关系。

法官说法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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