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1999年6月起,王语入职某公司。2016年10月,王语以某公司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降低工资标准、不为其提供劳动岗位等为由不再到某公司上班。王语在职期间,某公司未与王语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安排王语休带薪年假、未支付夏季防暑降温费。王语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部门作出裁决书,裁决王语与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某公司支付王语经济补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防暑降温费。某公司与王语均不服该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济南中院经审理,判决王语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某公司支付王语经济补偿金、年休假工资报酬、防暑降温费共计3万余元。
法官说法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