褚某与某管理公司劳动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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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济南中院  添加时间:2024年01月23日  阅读量:9

  关键词:单位规章制定程序违法

基本案情

  2014年,褚某进入某管理公司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后双方产生劳动争议,褚某提起仲裁要求该管理公司支付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等各项费用,由于对仲裁结果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双方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济南中院经审理认为,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虽然公司主张褚某存在违反该公司制定的《营销人员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当行为,公司有权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但因《营销人员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制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该公司依据《营销人员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故该公司需支付褚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制定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经民主程序制定并予以公示,否则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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